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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添加时间:2026-02-09 点击:

  《烟台市企业信贷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暂时困难的企业按时归还到期贷款,以获得金融机构流动资金续贷支持,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周转资金,是指由政府主导设立,为我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发展前景良好、流动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主要指中小工业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垫资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负责信贷周转资金的审批和全过程监督管理,委托市信用担保公司负责信贷周转资金的具体运作。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并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税收信息,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五)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一)信贷周转资金只用于我市企业“借新还旧”贷款业务的临时周转,不能用于其它用途;

  (三)信贷周转资金实行有偿使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企业收取资金占用费,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

  (四)信贷周转资金净收益的40%作为市信用担保公司收入,60%用于滚动发展。

  (一)企业出现还贷资金困难或缺口的,应在银行贷款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内提交使用信贷周转资金的书面申请。其中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直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县市区企业由所在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推荐上报。

  1.企业借用信贷周转资金的申请书,填报的《企业基本情况表》和《企业借用信贷周转资金申请表》;

  3.企业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市信用担保公司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初审通过后,市信用担保公司对企业进行全面深入考察,做好与续贷银行的衔接,并提出信贷周转资金安排使用的具体意见,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备案。

  (五)市信用担保公司、贷款银行和完成备案手续的企业签订《企业信贷周转资金使用协议》后,市信用担保公司向贷款银行信贷周转资金还贷专户存入相应资金,由贷款银行完成有关还贷和续贷工作,并在企业贷款到位后1日内将相应款项转回市信用担保公司信贷周转资金专户。企业自使用信贷周转资金开始,应将其原贷款相应的担保抵押转移给市信用担保公司。

  第八条市信用担保公司应对信贷周转资金的全部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实行全程跟踪和监控,防范资金风险。

  第九条已向企业出具同意续贷意见的贷款银行,应严格按照续贷意见按期足额续贷。如不能按期足额续贷,致使信贷周转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的,市政府将取消该银行享受各类扶持奖励政策的资格。

  第十条由于不可控的原因,导致银行续贷不及时的,申请使用信贷周转资金的企业应及时足额归还信贷周转资金。如不能及时足额归还,市信用担保公司对拖欠资金按日加收1%的罚息,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信用黑名单。企业未按期归还信贷周转资金造成的信贷周转资金缺口和潜在损失,由市信用担保公司负责用自有资金先行垫付和补足,再向逾期企业追偿。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应严格审核申报使用信贷周转资金企业的资格和条件,确保各项填报数据真实准确。如经县市区推荐申报的企业未按期足额归还信贷周转资金,取消该县市区推荐使用信贷周转资金的资格。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与借款企业弄虚作假,造成信贷周转资金损失的,将对有关部门和企业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市信用担保公司应按月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报送信贷周转资金使用情况。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定期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信贷周转资金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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